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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哀悼日第一天,北京东城区法庭上出现了这样一幕:
当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向地震死难者表示哀悼后,原本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的原被告表示不该为这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闹上法庭,愿意和解。
本来,这不是一件坏事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和解总比非要裁定出一个结果来要好的多。但是,和解的过程却令人担忧和如埂在喉。
和解的过程是这样的:默哀三分钟后,法官这样开导当事人。灾区的同胞们已经失去了亲人,失去了家园,而我们现在还能住在宽敞明亮的寓所里,享受一份安宁,这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大家应当珍惜这种幸福。法官的话令被告稳定了自己的情绪,对自己刚才激动的言行表示歉意,并连声说道,“法官说得对,在这个节骨眼儿上,我们为这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闹上法庭给国家添麻烦,实在不应该。”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此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当然,我不反对法官进行调解以及一个和解的结果,我反对的是把打官司这样一个正常的事件当成了“给国家添麻烦”。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基础,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本身是一个国家和民众理性与文明的标志。对于法律来说,没有大事小事的分别,“为这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闹上法庭给国家添麻烦”这样的想法和说法实在不该。哀悼日是一个国家的纪念日,全民同悲,但是,因为哀悼日就可以勾销很多事情的做法却是非常不应该的。
让哀悼的归于哀悼,让法律的归于法律,混淆地使用两个概念,将法律许可的行为当作给国家添麻烦的想法和做法本身就是一种
麻烦,会制造出很多隐患的。
则评论我很不喜欢,所以贴出来让大家讨论一下。
正方认为:有事可以商量的尽量和解,特别是在国家遭遇大难时更应该互相体谅,正所谓得饶人处且饶人
反方认为:无论是否是国家哀悼是与否,都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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