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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短消息2008-3-12 10:14:53

厦财建[2006]4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05]309)文件的精神,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加快征地拆迁进度,合理确定拆迁费用,现就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评审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评估的拆迁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诚信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得选择有过违反承诺、评估不公、评估失误、不负责任、抬高或压低评估标的价格、弄虚作假等不良记录行为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标的进行评估,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应先将评估报告初稿交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估标的面积、数量等进行核对,经核对的清单在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后,与评估报告初稿一同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三、市财政审核中心在收到评估报告初稿后7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评估机构收到市财政审核中心初审意见后,应充分考虑市财政审核中心的审核意见,认真修正评估数据,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五、拆迁人(项目建设单位)、拆迁公司应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法规为依据,与被拆迁人商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项目建设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市征地拆迁办和市财政审核中心确认,以市征地拆迁办和市财政审核中心最后确认数额作为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依据。

七、本通知自200611施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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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2 10:14:53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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