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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关于同安大唐三期A区40#店铺的协商意见书
尊敬的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余英仪先生:
我是购买同安大唐三期A区40#店铺的业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089526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的约定,由于贵公司侵害我的权益,我已多次向贵司反映寻求解决,没有得到正面回复,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我又于以2007年8月28日第一次向贵公司提送书面协商意见书壹份,贵司收阅后至今仍未给我答复,故此再次向贵公司提出书面协商意见,望贵公司尽快给予签复!并承担延期交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情的原由我再重申一遍:由于贵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时使用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的真相,没有告知我店铺正前方有阻碍物,导致我判断失误而购买此店铺。在我付款前,我有实地查看,店铺正前方并没有阻碍物,我付款后才惊诧地发现店铺正前方多了此道阻碍物,我立即向贵公司提出异议,贵方只是采取了降低阻碍物的高度的措施,但并没有减少对我权益的损害,由此我提出如下协商意见:
1.拆除同安大唐三期A区40#店铺门口的阻碍物(一面墙),象其它店铺一样通风口改在两边的柱子中,消除对该店铺的营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2.如果不能拆除这面墙,请贵方考虑给予同安大唐三期A区40#店铺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以2000元/平方米作为一次性补偿。
3.如果以上两条均不行,即行解除合同,由贵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以上协商意见请贵公司考虑并尽快给予答复。
特此协商!
协商人:业主 日期:200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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